东莞:关于调整市场主体登记实名验证有关要求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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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关于调整市场主体登记实名验证有关要求的通告

    文章出处:驰承 人气:1952 发表时间:2024-01-03

    各市场主体: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实名验证工作有关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实名验证方式,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增加实名认证系统核验途径

    需实名验证的有关人员可通过“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以下简称APP)或“登记注册身份验证”支付宝小程序(以下简称小程序)实名认证系统进行实名验证。小程序为本次新增途径,详细操作指南请扫描以下二维码。

    APP未升级以及升级停用期间,请通过小程序实名验证。



    二、调整在线核验流程


    (一)现场办理业务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人到各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政务服务中心出具收件凭证。

    2.业务受理: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发起实名验证。

    3.实名验证:需实名验证的相关人员登录相关软件完成相应业务实名验证。

    4.业务审核:业务审核人员对业务进行审核。

    5.业务办结:审核通过后,出具登记通知书,制发营业执照,业务人员打印实名验证材料,归档办结业务。


    注:1.委托代理人提交业务后,需实名验证的相关人员需密切留意APP、小程序待办信息,并及时完成相应业务的实名验证。相关人员全部完成实名验证后,审核人员方可审核业务。

    2.2024年1月1日前已收件的业务,无需按新要求重新实名。


    (二)全程电子化登记业务流程


    1.在线申请: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等系统填报提交申请。

    2.实名验证及电子签名:申请人按照系统生成的实名验证列表,通知相关人员完成实名验证,涉及无纸化业务的根据系统要求需完成电子签名。

    3.提交业务:完成实名验证及电子签名后,业务提交审批。

    4.业务审核:业务审核人员对业务进行审核。

    5.业务办结: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发放证照文书,有纸化业务由业务人员打印实名验证材料、归档办结业务,无纸化业务由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自动进行归档。


    注:广东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等电子化业务系统已完成调整,东莞市“一照通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等电子化业务系统正在调整中,请各市场主体密切留意网页通告,未发布通告前暂按原要求提交申请。通过东莞市全程电子化系统提交的港资企业登记业务实名验证仍按原要求执行。


    三、拓宽实名认证系统适用证件类型


           在原身份证、华侨持用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基础上,增加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支持在线核验。自2024年1月1日起,使用上述证件作为身份证明的相关人员应当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使用实名认证系统不支持的其他类型证件,仍按材料规范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即可。


    四、需实名验证的具体情形


    以下人员为自然人的需要实名验证:

    (1)设立登记: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③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④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⑤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2)变更、备案登记涉及上述新增人员,及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其中因转让导致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的,变更前后经营者均需实名验证。

    (3)普通注销登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4)简易注销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后续省局将根据国家总局要求调整需实名验证人员,具体请密切留意我局相关通告。

    五、风险提示

    1.请社会公众不要将身份证件交由他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不要协助他人办理个人身份验证,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2.如冒用他人身份登记市场主体,经调查属实,市场主体将被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将视情况决定是否撤销登记业务。

    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东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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